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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他《法制日报》记者:“只要是我爱人豆(偶像)代言的平价产品,我基本上都会尝试。性能相近的产品一般也都会优先选择明星代言,却是有名人不愿为它打广告,比起其他产品应当更加有一点信赖。
” 虽然薛丽一如既往地反对着她的爱豆,但她也曾遇上过自己不失望的产品。“我曾多次卖过一款爱豆代言的极致日记的气垫,讲解说道是打造出牛奶肌、零妆感、细致服帖,但我用于的过程中感觉到了不透气,还捏痘,不过这也有可能是个人肤质问题。”薛丽说道。
薛丽说道,相比明星代言的产品,她更喜欢明星“安利”(共享、引荐)的产品。代言大多车站在经营者的立场,不会缴纳高昂的代言酬劳,明星代言的产品有可能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都会中用。“安利”相对而言商业化程度较低,有可能明星实在产品是知道好才不会共享。
作为公众人物,代言一些产品无可厚非,但在要求代言某产品前有哪些义务呢? 回应,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说明,作为公众人物,无法只以金钱或者利益为目的,一定要在取得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代言。代言之前,一定要尽到非常的“留意义务”,即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理解即将代言的产品否具备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理解即将代言的产品否掩饰了根本性信息,否有欺诈宣传的成分,这些是必需要注意到的。如理财产品,允诺回报率很高,又没具体不存在的投资风险,报酬否需要构建以及如何防止风险,是代言人首先要注目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适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也规定,对于个人在欺诈广告或者其他欺诈宣传中向消费者引荐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需分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应该引发艺人方的推崇。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到引荐、证明,应该依据事实,合乎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为未用于过的商品或者并未拒绝接受过的服务做到引荐证明。 郑宁说道,公众人物在代言某产品前最少在三个方面负起到义务:一是不应留意审查代言产品否为合格产品。经纪公司在跟品牌方接洽合作时应留意拒绝对方获取代言产品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并可在代言合约中明确要求品牌方对代言产品的质量做出允诺及确保; 二是留意审查代言产品的产品成分、性能、功效等否真实可信。
艺人如想要安心代言,在代言前应亲身试用代言产品,并防止代言显著相左常理、违反自然规律、或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三是留意审查代言产品的用于否不存在类似注意事项。艺人经纪公司或艺人可拒绝品牌方获取代言产品的产品用于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等。
坚称代言欺诈广告 必须分担连带责任 当公众人物代言的产品出有问题时,牵涉到到的责任主体都有哪些?作为代言的公众人物否有责任呢? 回应,吴景说明,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产品经常出现问题,尤其是广告有问题的话,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广告主,即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如广告公司;广告的发布者,即各种媒体;广告代言人等。这些主体因欺诈广告给消费者带给损失的,都负有责任。
广告法里关于广告代言人有一个尤其规定: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关系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只要代言了欺诈广告,不管主观上是蓄意或者过错,都要分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代言的产品牵涉到生命身体健康,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是若代言人在坚称自己代言的是欺诈广告,或应知而不告诉的情况下代言,那么也必须分担连带责任。 吴景明讲解,连带责任指民事赔偿金责任,即财产责任。除此之外,代言人还要分担行政责任,例如法律明确规定,要充公代言人的违法扣除,即代言酬劳,同时还可以被判违法扣除一到两倍的罚款。
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责令他们在3年内不得代言任何商业广告。 那么,对于公众人物否无意代言欺诈产品的标准是什么呢? 回应,郑宁直言,最重要一条就是看公众人物在代言过程中否不存在罪过。在取决于明星的罪过时,应该以一般普通人的留意义务作为谨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该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即使明星并非无意代言,在关系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广告中,依然必须分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有在非关系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广告中,明星可以免遭分担法律责任。
郑宁说道,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对“欺诈广告”展开了具体定义,并使用列出的方式举例说明了被列为“欺诈广告”范围的情况。因此,艺人经纪公司或艺人在自由选择代言产品时,不应充份遵守艺人作为代言人的慎重留意义务。
如明星在代言广告中做出欺诈或者谓之人误会的内容陈述,或不存在愚弄、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则其不应就个人所代言的欺诈广告产品分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被愚弄误导 广告主脱不了干系 当明星代言的产品经常出现问题时,消费者除长时间维权外还可以怎么做? 回应,郑宁说道,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布欺诈广告,愚弄、误导消费者,使出售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由广告主依法分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法获取广告主的现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地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拒绝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金。
因此,若欺诈广告愚弄误导消费者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拒绝广告主承担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和广告的发布者无法获取广告主的现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地联系方式的,必须先行赔偿金给消费者。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不道德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拒绝减少赔偿金其受到的损失,减少赔偿金的金额为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价款或者拒绝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除诉讼途径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妥协、调停和滋扰等方式确保自身权益。比如消费者可以寻找涉及责任人的联系方式,体现遇上的问题,看对方否能获取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或者催促如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的组织展开调停,又或者通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展开惩戒、排查等。”郑宁说道。 在吴景明显然,如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销售与广告推展有必要的于是以相关性,即广告造势就越奸,代言人影响越大,产品销售就不会越少,获得的社会信任度就不会越高。
作为消费者来讲,有可能因为坚信某个代言人而出售某款产品,或许不是这个代言人之后会出售甚至会告诉这款产品,但出售后找到造成了相当严重的误导,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因此拒绝代言人分担适当责任,索要赔偿金或向有关部门滋扰,拒绝有关部门对代言人做出行政处置。作为消费者,应当不具备权利意识,通过法律途径大力维权,追究责任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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